【案情】
2017年1月,湖北省老河口市食物药品羁系局在对某超市进行食物品质监视抽检中发明,其发卖的一级菜籽油的酸值、棕榈酸、亚油酸名目不切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度尺度 菜籽油》(GB1536-2004)相干要求,故鉴定为分歧格产物。
【不合】
关于该超市违法行为应若何定性惩罚,执法职员孕育发生了差别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国度尺度是强迫性尺度,酸值是强迫性理化指标,是反应食物油脂酸败的指标之一。以是,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新修订《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出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干产物:(六)败北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腌臜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许感官性状异样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划定。
第二种定见以为,GB1536-2004虽然不是国度食物安全尺度,但属于国度强迫性尺度,出产运营者理当严厉遵照。以是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新修订《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出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干产物:(十三)其余不切合法令、法例或许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干产物”的划定。
第三种定见以为,GB1536-2004虽然是国度强迫尺度,但不是国度食物安全尺度,酸值、棕榈酸、亚油酸指标反应的是产物的理化指标,应定性为食物的标签、仿单含有虚伪内容,违背了新修订《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划定。
第四种定见以为,新修订《食物安全法》未对出产运营不切合国度强迫尺度的行为作出明确划定,可依据《国务院对于增强食物等产物安全监视办理的出格划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进行惩罚。
第五种定见以为,运营不切合国度强迫性尺度的食物,应合用《产物品质法》第四十九条“出产、发卖不切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产物的,责令遏制出产、发卖,充公违法出产、发卖的产物,并处违法出产、发卖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重大的,吊销业务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划定进行惩罚。
【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实,争辩的核心在于尺度和法令的合用问题,这也是在管理食物抽检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多部法令划定,且惩罚品种、幅度划定各不不异时,该当若何定性惩罚,此类案件具备必然的典型意义。联合相干法令划定,笔者对上述问题作一阐发:
起首,新修订《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划定:“食物安全尺度是强迫执行的尺度。除食物安全尺度外,不得制订其余食物强迫性尺度。”国度卫生计生委和国度食物药品羁系总局在答复质检总局办公厅的《对于食物安全国度尺度无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物函〔2016〕34号)中明确:现行食用农产物品质安全尺度、食物卫生尺度、食物品质尺度和无关食物的行业尺度依然有用,食物出产运营运动及其监视办理该当根据现行相干尺度执行。但并没有明确划定违背相干尺度的惩罚依据。
其次,当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令条目,即法条竞应时,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出格法优于通俗法的准则进行定性惩罚。
是以,笔者以为,超市发卖的分歧格菜籽油属于油脂酸败的食物,按照出格法优于一样平常法的准则,超市违背了新修订《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予以惩罚,即尚不组成犯法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食物药品监视办理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充公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装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有余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重大的,吊销许可证。(作者单元:湖北省老河口市食物药品监视办理局)